返回主页 收藏本站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盘警打击“网谣”丨引以为戒不可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警示案例(十八)

时间:2024-10-23 14:48     发布人:宣传科    浏览:

根据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统一部署,近日,盘龙警方成功处置一起在微信群发布视频辱骂他人的行政案件。



案例十八


近日,网民杨某在聊天群中发布了一则矛盾双方互相争吵的视频,在争吵过程中,杨某不断拍摄对方面部。为图泄愤,随后杨某更是将含有“臭傻X”“臭X丝”等侮辱性字眼的视频发送至一个有300名成员的聊天群内,后一网民向盘龙警方进行了举报。

随后,盘龙警方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并将该视频的发布者杨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调查后得知,杨某与杨平某在同一聊天群内因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约杨平某到盘龙辖区一酒店门口见面,矛盾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杨某一时气不过,便在群内发布了辱骂杨平某的视频。杨某对其制作并发布该视频的情况供认不讳。

网民杨某出于泄愤的目的,公然对杨平某人格尊严进行贬损,其行为已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盘龙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处罚款伍佰元人民币,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该视频,消除影响。

下一步,盘龙警方将持续强化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打击谣言专项行动,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
应遵守法律法规
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
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将持续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处置网络谣言
希望广大群众和“春城好网民”
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关于我们| 院长信箱| 合作交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投诉意见| 网站地图| 管理入口

版权所有 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挂号咨询:6570578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239号医疗质量投诉:65731163医德医风投诉:65711321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1100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20000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