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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乡居民医保明年"二合一" 参保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时间:2016-08-23 15:32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明年起,云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将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将在覆盖范围、保障待遇、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统筹层次和信息系统方面实现“九统一”。整合过渡期间,参保(合)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仍按照原渠道、原标准执行。这是云南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中作出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1、统一覆盖范围

  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政策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2、统一筹资政策

  整合后筹资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同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筹资标准的确定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并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全省执行相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全省将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随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等因素动态调整。

  3、统一保障待遇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比例。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完善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门诊政策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4、统一医保目录

  基本医保药品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遵循“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调整制定统一的医保目录,明确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结合临床用药和诊疗实际需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5、统一定点管理

  现有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纳入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

  同时,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

  6、统一基金管理

  “过渡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间不准调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制度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同时,注意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和医保待遇享受情况。

  7、统一统筹层次

  10月底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州市级统筹

  实行州市级统筹过程中,要明确州市级和县级有关机构的职责,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各州、市按照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制定相应的就医管理办法。

  8、统一归口管理

  现有资源整体移交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经办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整合经办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数据资料等,整体移交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管理经办。

  整合过渡期间,原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参保(合)、费用征收、报销、结算和支付等工作,参保(合)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原渠道、原标准执行。

  9、统一信息系统

  城乡居民全部实行持卡就医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会同时运行,同时补充、核实和规范基础数据。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持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

  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实行城乡居民持卡就医,推行“互联网+医保”益民服务,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结算。(财务科(医保):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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